问题 | 隐名股东是否需要明显股东的同意才能请求明显股东 |
释义 |
中的 。有限责任公司在强调资本合作的同时,更注重人的合作。隐名股东的明显名称,在一定程度上是新增股东,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此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成为公司重要股东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确认;隐名股东实际行使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也视为确认。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禁止经营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持宽容态度:公司成立之初不允许投资主体,法律、行政法规不再禁止投资主体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持隐名股东的申请。 隐名股东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实际向本公司投资,并经本公司确认。实缴出资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意向。在隐名股东要求出示姓名的情况下,实际出资额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应严格控制隐名股东的出资,对出资有瑕疵的隐名股东是否能够显示其姓名和所持股份,应受到影响。当然,出资对价不能要求隐名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在现行实行授权资本制度的公司法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实缴出资期限,就不应影响隐名股东的名义。通过以上内容,希望大家对隐名股东的要求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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