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
释义 |
具体法律法规以《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为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并按规定格式和编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在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责令停止建设,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对建设工程造价处以5%以上10%以上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建的;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拆除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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