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竣工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工程施工结束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决算,支付价款,并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进行验收。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拖欠工程款明显增多。在许多地区,拖欠工程款数额巨大,有些项目没有付款期限。这一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而且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合工程价款,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折价或者拍卖,但应当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时间的问题。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催交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优先折价或者拍卖。第二,承包人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格,并将工程所有权从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实现承包人对价格的索赔。承包人未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拍卖。(3) 折价、拍卖后的价款超过承包人应得价款的,超出部分归发包人所有;折价、拍卖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债务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因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折价、拍卖。工程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的,承包人不得折价。而且,如果项目有特定用途,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打折或拍卖。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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