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地转包补偿谁来负责 |
释义 |
2006年初,家住辽宁紫荆山村的刘某带着妻儿一家外出打工,于是将自己的6.8亩承包地转让给了邻居张×年。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分包合同,约定张*每年春节前支付5500元,分包期限为15年,从200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没有达成其他协议。 2016年2月,由于当地政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需要,6.8亩承包地中的3.5亩被依法征用。根据本市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征地补偿金的80%由被征地农民获得。3.5亩土地将支付近11万元。刘某得知后,立即回来找村委会,要求赔偿给自己。张*年还找到村委会,认为这3.5亩耕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就是他自己。土地被征收后,由于他不能继续耕种被征收的土地,实际损失的人是他本人,因此赔偿金应当归他所有。针对赔偿纠纷,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暂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该归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包、出租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不变。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取得承包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承包地经营权一直未转让。原承包人仍然是承包土地的管理所有人。那么,在依法征收承包地时,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被征收农民”。据此看来,张×年虽然作为承租人是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但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的经营者,无法取得征收利益。当然,由于转让期限尚未到,转让合同中途终止,张*年可以要求退还转让期限内尚未履行的分包费。此外,如果张*年在租赁期内投资提高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生产能力,可以要求刘给予相应补偿。 如果收回国有土地,是否应补偿作业承包商?案例张家村位于辽宁省西部凌河西岸。村里范围内的凌河岸边有一片荒地和林地,已经由村委会行使。2005年4月,张凌河与村委会签订了部分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从2005年4月1日至2035年4月1日,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管理,原木由张某负责照料。合同第五条还规定,合同期内国家征收或政策变化的,赔偿费用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 2015年6月,为加强凌河治理,县水利局下发退耕通知书,张某承包的荒地、林地被列入退耕名单。对于该地块,政府支付了6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和5万元地上补偿款。除了村委会支付给张某的地上补偿款外,土地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张某通过上访、来信等方式要求土地补偿,但未果。张某打算依法起诉维权,但他不知道法律对此有何规定。除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外,张某还可以依法主张两项权利:返还尚未到期的土地承包费;有权获得适当份额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上级机关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上级机关应当承担损失。张某的合同期限至2035年,由于政府的追偿,导致合同还有17年的履行期。合同费的损失是最直接的,应该退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旧城区改造用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这种情况下,河滩上的荒地和林地归国家所有。虽然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并不能改变国有性质。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国家收回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向农民和土地管理承包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给予多少赔偿作出公正判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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