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
释义 |
法律咨询:对施工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如何处理的咨询。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铝门窗、土方回填、电梯、大堂装修等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只给我公司2%的配合费。我们公司该怎么办?律师回答:首先,在获得可接受的合作费用之前,贵公司可以礼貌地拒绝甲方将上述项目分包出去,从而缩小合同范围。因为未经你方同意,甲方无权单方面修改合同。第二,如果甲方无视贵公司对强行分包工程的异议,贵公司应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作费用,缩小合同范围,降低合同价格,并特别注意与各分包商的承包范围和工作面界限,以免发生争执。最后,贵公司应编制项目进度协调计划并提交甲方书面确认。该计划应明确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要求,并特别注意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应提供给贵公司的工作面以及应提供的时间。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开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建设一年以上的项目恢复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核发建设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因故停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时开工的,重新办理施工报告审批手续。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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