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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释义

法律咨询:指因企业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般转让。当事人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的合并,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个合并为另一个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无论是何种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并后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人。本法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中,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费用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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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