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项目索赔中保留证据 |
释义 |
法律咨询:如何在工程索赔中保留证据1991年2月4日,原告与北京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诺新建一座酒店,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于1991年2月15日开工,2003年2月15日竣工。合同总价2227.4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付款。工程于2003年8月15日竣工投入使用后,被告欠工程款162.28万美元,欠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和106万元人民币,共计1681.8万美元和106万元人民币。此外,还有申请签证但未经签证确认的,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原告花了两年半的时间才收回这笔巨额欠款。不计其数的信件被寄出,人们被送到门口寻找。原告先后到中国国债总公司、北京市债务清算所、北京市建委、建设部等上级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但均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资料保存完整,索赔成功。律师回复: 周例会纪要真实再现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此外,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分批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图纸的原始记录和工程谈判记录,所有的公文、文件,双方交换的特别会议纪要和其他书面材料应详细保存。本案中,由于原始资料齐全,原告资料整理人员根据律师要求,将每一项索赔分为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单位书面指示、谈判记录和信函文件五至六部分或周例会纪要、增加费用或费用的原始合同、单位及实物照片有书面证据支持索赔。这样,索赔就成功了。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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