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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段结算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释义

是否可以分段结算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分段和解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经济合同,一是采用书面形式,二是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技改办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授权,也没有事后得到法院代表的认可,因此无权变更合同,也无权行使分期结算的权利。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甲方无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受中国建设银行结算监管。
    

建行监督结算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监督结算”,这显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工程竣工后结算,二是结算必须由建设银行监管。根据双方合同的这一规定,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虽未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计的书面申请,但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书,不应简单视为甲方A的单方面意图。因为甲方的委托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图。2002年初,某市一家陶瓷生产企业为适应国际陶瓷市场的需求,扩建了一条陶瓷生产线。同年3月7日,该企业与本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在工程造价方面,合同规定“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监督结算”;在付款方式方面,合同规定“本工程甲方(指施工单位A)不预付工程款,实行分期付款方式”。各标段工程完工后,乙方与甲方技术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改造办公室)已进行结算。根据分段结算,甲方工程款共计275.24万元。甲方实际支付乙方款项251.1万元,分五十一期支付。工程竣工后,乙方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24.13万元。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核对上述结算情况,发现甲方不仅不欠乙方工程款,还向乙方多支付12.6万元。经协商,甲方委托建设银行对结算进行审核。银行审计结果显示,乙方多收工程款12万余元。这时,双方的争执突然出现。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目前,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较多,因此,正确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是十分必要的。应以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还应当约定委托有评估权的第三人进行评估;
    

3。不能协议委托鉴定或者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原告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举证责任的基础上,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合法或者有效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分段安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实践中,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较多,因此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十分必要。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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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