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们对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不一致,我们该怎么办 |
释义 |
如何处理未经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对于未经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有一个解决办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证条款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2个加热周期和冷却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于本合同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订立的,当合同中没有保修条款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的规定,向责任方申请履行保修义务。即使签订的保证条款与法律不符,权利主张方仍可以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申请该部分条款无效。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两年了。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级建造师的规定和教材规定,双方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是完成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人延误验收的情况。第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拒绝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不以承包人以后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第三,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基于以上介绍,如果没有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可以通过协商或按照质量标准解决。相信您看完以上介绍后,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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