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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释义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赔偿优先权仍受法律保护。我们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审[2002]16号:
    

贵院《关于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请示》(沪高发[2001]14号)。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和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单位的赔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设工程价款包括职工薪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4建设单位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回复。上述知识是对“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问题的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法律保护,即使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仍受法律保护。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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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