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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征地合同
释义

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购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购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征用单位,土地土地土地土地征用单位,土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检验法》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建设征地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县(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实地考察,反复协商,向征地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是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位置亩,包括水田亩、水库亩、菜地亩、坡地亩、宅基地亩、林地亩,区内树木较多。征用土地从东开始,从南开始,从西开始,从北开始。二是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地补偿条例,各类耕地(含菜地)按年产量计算土地价值一般是耕地年产值的三到六倍。
    

征用非盈利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莲藕塘、芦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地等的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在市郊
    

区征用菜地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土地年产值计算,补偿比例为:水井、树木、,被征收土地上的水库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由拆迁合同另行规定。协商征地方案后,乙方人员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设施,甲方不予补偿。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照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确定。
    

水田平均亩产为最高每斤价格元,按旱地玉米(或小麦)亩均产量、每斤价格核定的亩年产值按菜地大白菜亩均产量计算,每亩年产值为元。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条例》,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甲方对乙方农业劳动者的征地补助标准按每亩耕地产值的2至3倍计算(年产值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政府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征用园地、鱼塘、莲藕塘、林地、牧场、草地等土地的安置补助)不予支付安置补助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一天内对征地边界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永久边界桩后,甲方应一次性(或按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乙方支付全部金额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20倍,通过建设银行划拨支付。三是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少公粮和余粮销售任务,被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亩数分配给人民政府,人民民政部门提交了减免公粮和剩余粮销售税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少额计算如下:以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准。(4) 对因乙方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措施,甲方应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措施:(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应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建设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土地复垦,扩大耕作面积;甲方也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帮助创造土地,但甲方的补助从安置补助中扣除。二是发展社工副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开办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副业和服务业,但甲方的资金支出从安置补助中扣除。
    

3。对被征地或基本被征地的生产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搬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应积极为乙方调动或合并团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方式不能完全解决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相应的安置补助金转移到吸纳劳动力的单位;甲方有招工指标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招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并相应减少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如果乙方的土地被征用,乙方不具备搬家入队的条件,乙方原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市户口。乙方原集体所有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织生产、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助的有关社会团体解决。

<,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地方不能解决的材料,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放,材料价款由乙方支付。(5)甲方责任。如果甲方征用的土地上有苗木,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方应等待乙方收苗,不得铲走;对于当地农业收获期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甲方已征用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而保留的铁路沿线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不视为已征用未使用的土地)。但经原征地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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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