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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工人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未经授权代理的风险
释义

1、 2006年8月,朱某与**Wu 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员工刘某达成意向,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为朱某装修一套房屋,工期50天,自2006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程造价为5万元;合同签订时支付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8万元,并到期后支付2000元。签订合同前,刘先生向朱先生提交了与工程造价相对应的报价单和施工图。如朱某同意支付工程款,刘某已向朱某出具了装修公司的收据。在装修合同签订前,朱某觉得刘某很实际,于是提出了安装中央空调的想法。刘某陪朱某到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中央空调。后来,刘先生又给朱先生发了一份工程报价单,工程造价8万元,并签上了“材料采购员,收款人刘先生”。朱某分阶段向刘某支付了7万余元,刘某先后开具了由他签字的收据;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期完成了中央空调的安装。2007年3月,朱某发现中央空调制冷、制热功能达不到要求,便向装修公司提出了重新安装要求,并承担了重新安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装修公司置之不理。2007年8月,朱某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2008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律师意见。第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特征:未经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行为相对人具有善意,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表面代理人,因为朱某应该知道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并没有受到装修公司的委托(详见下文)。

2。一般来说,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之外进行的活动。那么,判断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标准就是委托书的范围。但现实中,双方往往不填写委托书,因此判决时应以自己出具的其他文件为依据,如我交给代理人的合同文本、为代理人出具的收据等,在本案中,刘某的代理权限以施工合同为准,装饰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和收据。
    

3。主要区分标准是:是否以公司名义,是否有公司授权,是否为公司利益,是否在职责范围内行事。本案中,刘某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4。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应当对其未经授权的代理和越权代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应当承担重新安装中央空调的义务,同时应当赔偿重新安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朱某应该将刘某告上法院,而不是告装修公司。
    

5。本案中,刘某不构成明显代理人:朱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中央空调未按工程纳入施工范围;合同签订后,刘某在安装合同中向朱某出具了装修公司的报价单和收据,但按中央空调项目以刘某名义下发文件;朱某对刘某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影响存在异议;安装中央空调后,刘某未以公司名义向朱某承诺保修义务。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朱某已经知道并默许了刘某的个人行为。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原创作品,不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生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律师,曾接受人民广播电台采访,中国青年报等媒体;2005年,他被司法部选拔参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第三部分论文。2006年参与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研究。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主要从事经济纠纷处理和刑事辩护工作。他成功办案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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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