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中使用的不同公章的有效性 |
释义 |
从广义上讲,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篆刻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密封的类型,程序是不同的。在商事法律行为中,公章有其特殊的价值。以签订合同为例,公章代表商务主体是否自愿承认合同,接受合同的约束力。但由于商务主体各部门不同,分别刻有专用公章,代表了该部门的权限性质和业务范围。 以施工合同中的公章为例,简要说明如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使用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档案专用章,并在范围内使用公章合同内容超出公章功能范围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对方有证据证明使用公章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外。行为人使用私刻或者伪造当事人单位公章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对方有证据证明使用公章是当事人同意的或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除外合同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有使对方当事人合理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对方当事人是善意的,主观上没有过错;4) 权利外观的形成需要对方行为的介入。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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