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诉讼时效案例ent: 2em'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案例一:2008年1月5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预应力钢筋铺设完毕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预应力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0%。余款应在结构验收后60天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在约定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用人单位未按约定足额缴纳服务费,仅于2008年1月2日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至2012年5月7日,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服务费。我想问一下承包人是否想起诉雇主要求支付劳务费。本案是否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本案属于建筑劳务分包纠纷。根据合同规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设完毕后,发包人按合同金额的50%支付给承包人;预应力施工完毕后,发包人按合同金额的80%支付给承包人;余额应在结构验收后60天支付”。合同的付款期限是明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时效自承包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本案约定的给付期限为三期,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之日起计算。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应从“结构验收后60天”开始计算。 本案诉讼时效从发包人违约时开始,发包人违约时应为“结构验收60天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从该时间开始,由此可以推断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案例二: 甲方(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工程建设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于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但双方直到2009年9月才对该项目进行决算。乙方与甲方协商支付工程款,但甲方答复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收回工程未结算余额。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很多。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支付未过诉讼时效。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结清欠款。因此,没有明确的理由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批复》。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所以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毫无意义。原因是双方对和解时间有明确约定,乙方在10年后明知故犯提出索赔,属于放弃权利的表现。 我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案件尚未结案,但可以确定到期日为项目交付日。以工程交付日期或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作为发包人的付款时间,不要求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必须明确。如果不按协议进行和解,双方都有过错,这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 案例三: 我公司委托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严重延误。现在承包商向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效期限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算起,还是从实际竣工日期算起?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请求权已经确定。工程款尚未结清,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尚未具备,诉讼时效尚未开始。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债权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在工程结算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支付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未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有三种诉讼时效情形,包括以上三个起点。案例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的回答] 应从违约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自违约之日起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期限从该时间起计算,既方便又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08]11号)确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述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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