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
释义 |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2. 有就业要求的; 3. 有劳动力的; 4.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可以去常驻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具体来说,这些人都可以去办理失业登记: 1. 年满16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原身份的相关证明; 2. 由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带上上述材料,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即可。 失业登记有什么用? 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获得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失业金。 什么情况需要注销失业登记证?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注销失业登记: 1. 被用人单位录用;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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