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网友咨询] 如何确定项目合同的有效性?(1)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我不确定合同法对其他组织是什么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和财产的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五)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八)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九)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这篇文章的作者。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获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合法有效。但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但一旦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超出总行授权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对方明确知道分公司仍与其签订合同。由于总行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行和分公司具有约束力,不能与第三方进行善意对抗。项目部、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单位工程部(工程队)签订的合同,往往有项目部的印章(有的是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由于项目部、工程部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严格从法律角度看,此类合同无效,除非项目部和工程部(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建设单位的明确授权或事后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因此,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即合同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印章,只有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员签字。这种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建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二,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员工,他实际上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确立,这类合同被普遍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除非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 对于实际承包人签订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设立表见代理,但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由于实际建造人只附属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由实际建造人承担,因此实际建造人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其行为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实质上也不是一种代理人行为或表面代理人;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面代理,最终的民事责任都应该由委托人即建设单位承担。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是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掌握的,也知道合同的实际权利和义务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但在诉讼中,合同相对人往往以其为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设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表见代理机构,这是一种法律矛盾,值得商榷。(2) 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和地方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1。上诉人**前锋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港口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中国机场建设总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合同视为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核实工程竣工的,可以视为有效。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合同的效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合同视为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办妥手续的,视为合同有效。”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开庭前继续受理该土地使用权和上述行政许可未取得建设合同的,视为建设合同无效;开庭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建设许可的,建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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