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姓名权赔偿金额有最高限制吗 |
释义 | 侵犯姓名权赔偿金额有最高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姓名权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赔偿金额往往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损失不确定的,通过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过错程序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 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 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在实践中利用与他人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人实施行为,利用与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某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假冒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姓名权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赔偿金额往往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损失不确定的,通过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过错程序等因素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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