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建筑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除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情形外,还有下列特殊情形:(一)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和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的;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合格拒不修理的;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二)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不能施工,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内不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解除: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造价;未达到工程造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约定处理第十五条(修理义务)的要点。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应”是指工程价款由工程造价评估等相关部门核算。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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