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建筑工程中的违约赔偿金是多少 |
释义 |
在建筑工程中,许多事情容易出错。事实上,无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看起来多么不可能,都可以预见,承包人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的要求或标准按时进行施工或完成施工,或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规定承包人违约的后果。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一般法中赔偿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可能的话,当事人应当具体说明违约的后果。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受害方必须证明自己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目前,香港的施工标准模式包括承包商违约赔偿条款,以避免业主证明损失的长期过程。最常见的条款是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支付的情况下,延迟完成。本文将详细阐述香港(英国)法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与我国法律中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什么是“约定的”违约赔偿?“约定”违约赔偿与“未约定”违约赔偿的区别。约定违约赔偿是指在违约前确定的无需证明损失即可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未定违约赔偿是指违约后的预计赔偿金,只能根据实际损失的证据支付。采用约定违约金的理由采用约定违约金有充分的商业理由。一是在违约发生时,确定了违约的法律后果,对双方都有利;二是避免了损害,避免了证明违约造成损失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关于损失的证明,受害方应在合同评估中证明其损失是可预见的。除了损失的可预见性外,受害方还应提供证明违约的证据、损失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数据。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因素,他将无法获得损失赔偿。可见,约定违约赔偿条款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受害方只需证明导致适用违约赔偿规定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而不需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和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违约金的确定合同可以约定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自己对商业风险的判断,事先约定对受害方的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以及违约方的责任限额。 延迟竣工的典型违约赔偿条款是,当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工程时,他应支付违约金。更常见的情况是,业主有权根据未完成的工程按固定的费率扣除约定的违约金,例如每月5000港元或每周5000港元。施工合同中违约赔偿条款的常见问题及违约赔偿条款的解释。香港和英国的法院在解释违约金条款时,通常不超越书面文件的内容,从当事人的角度推测当事人的意思。只有从合同中才能知道双方的意图。因此,违约赔偿条款必须体现这一点,即它必须明确、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果这个条款模棱两可,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了确保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承包人延误竣工时适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竣工日期,许多施工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时,某一阶段或某一部分的完工日期是特定的,可以定义为某一日期或整个项目周期。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竣工日期的,可能导致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不能执行。令人惊讶的是,如此重要的一点在合同中往往被忽视或模棱两可,这就导致了尽管工程未能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完工,但违约赔偿的规定却无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能够得到的赔偿将是普通法规定的需要证明实际损失或未确定违约的赔偿。 违约金和违约金的术语有时被视为“违约金”。法律列出了两者的区别。真正反映违约造成损失的条款是违约金条款,而违约金的目的是惩罚违约方。前者是一种有效的、可执行的违约赔偿条款,后者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惩罚”(法律意义)。 当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大大超过因违约所能估计的最大损失时,该约定的违约金将被视为违约金而失效。 为了避免违约,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能够真实反映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很难甚至不可能正确估计违约赔偿金的事实并不构成违约赔偿金的自然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从双方约定的预先估计的损失中受益。当事人如何命名条款并不重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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