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协商一致是从事民事活动和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施工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的效力不能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标准来确定,应当考虑到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是强制性的,资质是强制性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应按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四)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与所有合同一样,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取消。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