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工程机械合同诈骗有什么招数 |
释义 |
目前,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领域呈上升趋势,手段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为了尽可能对本罪有相同的认识,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进行探讨。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大多以行为形式犯罪,但也有少数案件不作为。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要特征是:捏造事实、隐瞒事实。就隐瞒事实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事实,故意隐瞒对方应当知道的情况,所采取的方式不是积极的就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不履行告知义务和隐瞒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a以公司的名义租赁房产并与B签订装修合同,成立商场,B按合同为a进行几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工,但B得不到奖励,因为a原本没有资金。本案中,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不能履行的现状,导致乙方欺诈。笔者认为应以故意隐瞒罪定罪。究其原因,是a通过隐瞒真相达到了预期目的,即不花钱就享受装修效果,并获得使用和收益,导致B的财产失控。因此,甲方的行为应承担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误解-财产控制权转移。其中,误解存在于双重因果关系中,它既是结果事实,又是原因事实,成为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说来,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是欺骗造成的误解和误解造成的“自愿”交付财产。在某些因果关系中,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在先,行为人就利用受害人的过错,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取得受害人的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引发一些纠纷。比如:为了承包某个项目,甲方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预付数万元或押金与演员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初步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不能履行的事实,这种不能履行是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自己承担。如果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行为人知道对方的错误,不仅不协助纠正,相反,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的延续和加深。这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积极行为的结果,应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行为人为了骗取较大数额的财产,首先以履行部分义务为诱饵或价格,最后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骗取他人财产。当然,对这一事实和性质的最终判断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如果行为人在正常履行合同时,已经控制了他人的财产,由于主观上的突然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想以他人的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而部分实施规避法律。后来,迫于对方追偿或警告,他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在行为终结后进行判断。由于行为人的财产取得是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其主观犯罪故意的变更在刑法理论上是一种故意行为。这种意图只有在合同履行和行为结束后才能判断。如果行为人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对事后应当履行的部分采取了不予追偿、携款逃逸、避免隐瞒等行为,则可以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欺诈意图。虽然行为人提前履行部分合同是合法的,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实施了相关行为,应当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被迫向对方追偿,其主观意志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的全部内容,则不能定罪。“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合同诈骗,采取拆除东墙支付西墙价款的方式,边骗边骗。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形式的合同诈骗罪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自用。即:作弊-退货-作弊。例如:甲方以他人关闭的公司名义与乙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煤炭。a拿到煤后,低价出售,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几个月后,甲方以同样的方式与丙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并将丙方的部分货款退还给乙方,以继续满足其个人挥霍。从那以后,他欺骗了很多次。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诈骗罪的数额和数额,返还部分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因为甲方每一次实施合同诈骗,都已经完成,而且每一次诈骗的事实和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的所有构成要件。如果欺诈返还的部分未被确认为犯罪事实,则欺诈返还给B的部分将被视为合法化。“借鸡下蛋”型合同诈骗在实践中,“借鸡下蛋”型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付款和预付款后,转作他用,长期占用后返还。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发送了数百万份食品。B公司正准备出售上述食品,退货后资金会被占用很长时间,这让a公司陷入困境。这种国企之间的“借鸡下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在同样的案件中,如无资产的个体公司与国有企业或外企之间“借鸡下蛋”,有时也会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处罚依据主要从主体、资金、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金提取的方向等方面进行。针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处罚问题本身并不是故意诈骗,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的初衷。根据现行立法,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被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鼓励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不符合立法初衷。因为合同条款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应当忠实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主要付款方式,故意拒绝或拖延付款,另一方的财产将受到损害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立法的初衷上予以明确,即变“非法占有的目的”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样,才能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在合同诈骗罪中,“一女多嫁”的行为大多是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的工程或加工指令,与多方签订合同,获取巨额定金和预付款。一般来说,“劝说一女多嫁”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都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的,司法部门基本可以查清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是,行为人会与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pa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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