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消灭的原因 |
释义 |
按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1)因法律行为消灭,是指因民事主体意志的表达而使物权消灭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放弃、合同和解除。其中,放弃主要是指个人消灭物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表示消灭物权的意思,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该生物权不消灭。(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消灭。主要途径包括:一是排除标的物。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根据社会观念来判断是否应该排除标的物。二是抵押物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如主债权消灭。三是混淆,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属于一人。但是,如果物权存在于所有人身上,或者所有人以外的所有人有合法权益,物权就不会消灭。一般来说,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消灭的,不需要登记。第二,产权消灭的原因是:(1)混乱。物权消灭理由的混淆是指两个不必要的物权属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此时的混乱,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乱,但实际上是权利义务的混乱。因此,物权与其他物权不相同,同时对其他物权具有不同的效力;两个物权混合时,原则上应当消灭其中一个物权,但与自己或者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不消灭。(2)放弃。放弃是指权利人不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而使自己的物权消灭。遗弃是一种单独的行为。物权的放弃应当具有意思表示。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自然原因。(4)由于法律原因。例如,采矿权因法律原因被撤销。(五)法定期间内原物权因时效被他人取得而消灭。因时效完成取得所有权的,除原所有权消灭外,标的物上存在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标的物上的同类不相容物权也应当消灭。(七)担保权益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权益以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因此,当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消灭时,担保权益也将消灭。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的最高额度并不是因为其担保的债权在期限届满前为零而消灭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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