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在房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2011年8月12日,费县某乡农民刘某因在县城打工,与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孟某将某小区的一栋楼租赁给刘某,租期为2年,合同还规定了租金,租赁期内孟某不得出售。刘先生按时付了房租。2012年3月12日,孟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们以30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卖给了王某,双方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刘某认为,孟某在售楼前没有履行告知王某的义务,也没有就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征求他的意见。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孟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点评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孟某就房屋租赁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确立了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刘是承租人,孟是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作为承租人,刘某在租赁物出售前有知情权,并有优先购买权在同样的条件下。因为孟某作为出租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最终确认孟、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又是房屋买卖合同自身的固有特征。这主要表现在:(1)出卖人将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承诺、双重服务和补偿的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规定的重要法律行为。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