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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出租房屋的添置
释义

如何处理出租房屋的添置物。一般来说,租赁双方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置附属物时,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对租赁合同终止时如何处理房屋附属物作出约定。当然,承租人也可以在房屋装修或添置附属物前后与出租人达成协议,同时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房屋附属物的处理。协商一致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会草率行事,不注意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无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更不用说在合同解除或履行中终止时注意房屋附属物的处理,这往往导致纠纷和严重纠纷造成损失。
    


    

2。房屋加租前后承租人未与出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加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房屋的增加物可以由承租人移走的,它应该被移除。如果不能拆除,出租人不必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因承租人拆除附属物造成房屋损坏的,还应当赔偿出租人。三是根据过错原则。承租人虽与出租人达成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就添置物的处理达成协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分别按照过错原则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终止合同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
    

4。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包括事后追认),但在租赁合同中或事后不同意处分附属物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根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租赁合同履行后终止的,根据《民法意见》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属物可以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承租人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转为财产所有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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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