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明确告知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一)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B.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未参加拍卖承租人未在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二)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3)善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有三人: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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