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的,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领取的安置补助,予以支持。安置补助的目的是解决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安置问题,对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给予补助。本案中,原告没有承包经营荒地的权利,荒地不属于失地人员,相应的安置补助属于被告。但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应归李某所有。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依法被征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收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承包人以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青苗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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