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 |
释义 | 一、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在留置关系中,当债务人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时,双方是为了履行合同,债权人往往对留置物付出的为劳务,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审查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是否履于自己所有。根据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根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 留置权的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已经实现;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4.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 5.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三、留置权与质押权有何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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