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 |
释义 |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或者法律享有解除权,从而摆脱合同的束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1。租赁房屋存在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瑕疵(包括财产、权利瑕疵),或者承租人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收益,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租赁房屋的损坏而无法实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拒绝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而不能达成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3条规定,仅限于财产瑕疵,财产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无论是财产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承租人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因租赁房屋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阻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障碍必须严重。但是,出租房屋与承租人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即使障碍不严重,也应当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 出租人不得在通知期限内进行修理。但是,如果无法修理或者有可能但与承租人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不经通知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随时终止。但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经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其立法理由是绝对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本条作出了相反的解释,即租赁房屋的缺陷不会危害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经知道该缺陷的,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撤销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按租赁房屋性质使用租赁房屋收入的。《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未在催交期限内支付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较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不是因满足解除条件而自然发生的,而是由解除权人行使。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合同终止和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前者因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实现而享有成立权,其效力是实际行使解除权所必需的;后者因约定(非法定)条件的实现而自然具有合同消灭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但是,这并不妨碍它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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