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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法律问题
释义 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工商业出租房屋和其他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应当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行为,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获取收入,将房屋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使用,纳入租赁管理;
    

4。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处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程序(一)申请(二)登记复核(三)合同登记(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证明其财产的有效凭证对(复印件)
    

1可以)
    

A.房产证(房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通知承租人);
    

B.购房合同出具的房价款付清证明;
    

C.抵押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件;
    

e.拍卖实际取得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
    

F.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备案的,应当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资格证明。出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B.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经办房屋的,应当出具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
    

境外所有人应当出具经公证或者证明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应当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境外共有人业主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
    

C.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经办的,应当出具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
    

境外业主应当出具经公证或者证明的委托书。(4) 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资格证明。
    

1。承租人是个人。
    

a.城市居民应提交身份证;临时居民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或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20岁至49岁的育龄妇女应提供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应提交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居留证明;(复印件留存)
    

B委托的,出具委托书。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2。承租人为单位
        

C.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

外方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须知1。单位有自有非住宅房屋或者私人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核验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房产出租人为市级单位或者驻津单位的,应当向天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认证手续;其他单位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认证手续。私房出租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认证手续。
    

2。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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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