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前如何办理住房抵押贷款 |
释义 |
案例介绍: 2011年6月,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抵押其一处房产(价值30万元),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2012年3月,刘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3年。签订协议时,刘先生并未告知孙先生该房屋已抵押给张先生。2014年6月,刘先生借了张先生的2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随后,张先生通过拍卖机构将房屋出售给赵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孙某腾出房屋。孙某拒绝搬走,并以“出售不违反租约”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继续租房,直至租期届满。赵某不同意,于是双方诉至法院。分析: 在本案中,孙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出售不违反租赁”;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有合理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229条和第230条的规定。孙某应按照赵某的要求腾出房屋,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首先,本案房屋抵押权在先,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物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赵某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实现抵押权人张某的抵押。由于房屋是先抵押后出租的,赵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不受刘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协议的约束。其次,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案并非出租人刘某出卖房屋的情形,而是抵押权人张某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的行为,不等同于刘某出卖房屋的情形,故其承诺购买房屋承租人孙某对该房屋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孙先生先租刘先生的房屋,刘先生后抵押其房屋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因此,赵某要求孙腾的房子作为房屋的受让人无法支持。但赵某享有租赁合同期满前收取租金的权利。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孙某应将租金支付给赵某,而不是原出租人刘某。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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