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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例分析
释义

1、 XX年,甲方将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同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半年后,由于甲方业务失败,急需资金周转,甲方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方。在此期间,甲方从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已售出。不久,乙方从外地得知此事,以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甲、丙方。法律依据2.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的,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租人的赔偿请求。但对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和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无效。
    

2。如已为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丙方善意购买该房屋(即不知道该房屋已出租),乙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向丙方办理过户登记(或丙方虽向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但丙方恶意),乙方仍有优先购买权,并可要求甲方在知悉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应为15日)在同等条件下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丙方之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有两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讲解的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鲁巴网.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因此,我们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否则,你买的房子可能不属于你。换句话说,你的情况仍然很复杂。我们将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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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