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车库租客不需要对租车人的车负责 |
释义 |
为什么租车合同双方的关系不是双方的关系。2005年8月12日,原告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黑龙江鸡西铁路多通道公司车库内存放的一辆东风货车丢失。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次日发出通报。但目前还没有找到。原告称,车损是由于被告单位管理不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要求被告赔偿车损68475元。法院查明,原告汽车库车库位于鸡西铁路多井公司煤场内。原告在存放汽车时,不时有不确定的人租车。被告指控使用车库的储户按不同季节收费。本案丢失的车辆为原告正在使用的车辆,钥匙和驾驶证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在使用车辆时不需要被告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将车库出租给原告存放车辆,双方是否与存放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承担原告存放车辆的损失责任。保管合同是委托人与保管人约定,委托人将货物无偿或者有偿交付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在一定期限内退货的协议。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且是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处于保管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虽然被告将自己的车库交给原告保管,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但从主观上讲,他并没有保留原告车辆的意思。从丢失车辆的钥匙和驾驶证始终由原告本人负责,车辆的使用不需要被告的许可来看,原告也并非有意将车辆交给被告占有和控制;客观上,被告和原告没有签订合同对遗失车辆的停放、保管、接收、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口头协议,原告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对遗失车辆的占有和控制。因此,双方的关系只是车库的租赁合同,而不是车辆的保管合同。原告应对车辆的安全负责。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理由站不住脚。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