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因房屋的建设、分配、占用、腾退发生的纠纷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发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内因房屋建设、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占用、腾退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对争议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受理或者驳回为此提起的诉讼,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可见,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对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房屋建房、分配、占用、腾退纠纷的审理和判决,都没有介入。此类纠纷由相关部门解决。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它完成了历史使命。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院要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公房销售的性质,将公房销售中的纠纷纳入司法调整范围,对此类纠纷进行审理和审判,及时解决矛盾,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这类纠纷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1: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