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欺诈,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制了“双赔”的适用。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价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该房屋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而当事人在购房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现在要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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