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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的通知
释义

为保护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费用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市、地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性服务费的一种,由房地产部门下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和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是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产权核查、现场检查等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三是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住房抵押贷款手续费。暂停收取房屋租赁服务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1)房地产转让服务费(1)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现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过户费由出让方承担,存量房过户费由出让方和出让方分别承担50%;非住宅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费。
    

(1)因政府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住房、异地住房补偿等原因,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
    

(2)新建保障性住房;
    

(3)因继承、遗赠、婚姻等原因发生的住房转让;
    

(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5)企业兼并、合并中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及股权定价。(2) 住房抵押贷款服务费。不得按规定收取住房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费;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服务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交易费用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的人员费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维护和购置、办公费用和税金。其他部门、单位不得转移、扣押、扣留。7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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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