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负有责任,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前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当另一方的履行与合同不一致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拒不接受房屋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2011年,马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同意向其购买一套房产,总价近100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规划、消防、人保、供水、供电、供气等文件交付业主。合同签订后,马先生付清了货款。2012年12月1日前,开发商通知马先生如期收房。然而,马先生在查房时发现,小区内没有正规的供水、供电,使用的是临时用电和水源,这让马先生极为不满。随后,马先生与其他业主商量后决定拒绝收房,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在验房时,开发商应提供《竣工验收记录表》、《房屋用地测绘技术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是否其他市政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根据《住宅建筑规范》的其中一条规定:新房不具备小区道路通畅且水、电、气暖气已接通的前提下,购房人可以拒绝接受该房屋。本案中,根据马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水、电等设施必须到位,但后来开发商没有意识到,因此马先生有权拒绝收房。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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