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退房时间 |
释义 |
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履行期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二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出卖人应当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证明预售许可证有效的,可以视为有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把房子卖给第三方。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故意隐瞒已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出售的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因拆迁补偿被拆迁的。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办理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的,应当支持一方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如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收到的利息、定金退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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