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购房过程中的存款陷阱 |
释义 |
第一,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不交定金。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和定金,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程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购房人可以无后顾之忧地退房。第二,“定金”应写为“定金”、“预付款”、“定金”、“定金”、“定金”和“合同款”。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就可以退还货款。返还有两个法律依据: 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支付保留金、担保金、保证金、合同金、定金或者定金,但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当事人主张定金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定金作为担保的以认购、定购、预约等方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此外,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押金”等费用属于预付款。因为双方都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获得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按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3。在签署认购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对您有利的内容。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还定金,如何承担不退还定金的违约法律后果和责任。四是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签字,开发商不得修改认购书内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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