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般来说,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不具有效力,但经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全体共有人同意的除外,另有约定或者善意取得的除外。第九十七条处分共同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共同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大修,应当经各自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更好地理解,请看以下案例。案件回放:小张和小王是标准的白领。结婚之初,他们在父母的帮助下买了一套一居室的公寓,并登记在小张名下。生了孩子后,想换一套大房子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由于资金不足,两人商量先卖掉现房,用卖房的钱支付大房子的首付。小王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小刘。小刘看完房子很满意。经过几番谈判,双方商定了95万元的成交价格。小王在中介公司门店以小张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小刘签订了销售合同。 在双方打算履行合同的期间,没有人预料到房价会迅速上涨。一些中介公司的报价为105万元。王先生和王太太觉得他们在赔钱。 小张思来想去,当庭起诉小王和小刘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小王和小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未经小刘同意,代其签订合同,而小王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没有征得小张的同意出售房屋。小刘说,他去看房时,小张也在家,合同签订后,小张还给自己打电话要求涨价,所以小张应该知道并同意小王卖房的行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来到法院,对小刘的索赔事实进行了证明。 案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即房屋共有人之一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从而达到变相出售房屋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很少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和小王是夫妻。根据小王和小刘签订的合同,小王出现时是小张的委托代理人,出卖人是小张,房屋是小王和小张的共同财产。此时,即使小张没有签合同,当小刘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王签了卖房合同并取得小张的同意后,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小刘作为买家是诚信的,他的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 本案中,小张在小刘看房时在场,说明小张对房子的销售情况了如指掌,合同签订后,他通过电话与小刘沟通了涨价事宜,所以小张不签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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