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学区住房时,协议中应包括哪些项目 |
释义 |
[案例]:冯先生决定在东城区和平里一区买一套杨先生的房子,让他刚出生的孩子上和平里一小学。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冯先生按约定交纳了购房定金5万元,杨先生配合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冯先生发现房子里有外地人唐某的户口。冯先生认为,户口的存在导致家庭户口无法入住,直接影响到今后子女的入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分析】东城法院法官戴静表示,学区房作为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卖点,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受到家长的热烈追捧。但是,学区房不仅仅是一个地理位置概念,还包括户籍、入学条件等其他因素。进入名校,不仅要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还要符合户籍和入学的要求。另外,义务教育政策不断修改招生条件,不同地区的学校对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学区房不一定在真正的学区。 在很多情况下,当购房人发现所购房屋不是学区时,会以无法达到购房目的为由起诉解除合同。此时,法院判断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合同目的与父母购房目的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还需进一步认定和判断。法官说,合同目的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购房目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冯先生购房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孩子上学而购房。但合同的目的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合同条款为准,体现了房屋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向。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目的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目的应当与合同标的物密切相关,即与其密切相关的房屋交付。 但是,冯先生和杨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合同的目的是让孩子们安顿下来上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与房屋交付相关的预期间接利益,购房落户和上学不能解释为合同目的。因此,冯先生称,合同的终止不能成立,理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醒】:购买学区房的约定应当详细,以保证购买学区房的利益,根据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双方约定合同的目的是为子女落户时而上学,合同的目的可以解释。如果冯先生与杨先生协商同意,所购房屋将用于冯先生儿子在和平里小学的学习,以保证冯先生的户籍迁入购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等。,冯先生的购买目的与合同目的一致,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小编提醒:家长在购买学区房时应明确自己的户籍身份和资质要求,并在签订学区房买卖合同时,确保合同目的与购买目的一致。比如,详细约定了居住时间、办理户口方式、违约责任等。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搬出房屋的,属于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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