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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完善
释义
    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现状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入世前我国已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这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所作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入世前、后的一年多来,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入世前的准备和入世后的法律适用工作,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设立和完善了各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概述
    主流观点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适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什么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存在歧见。一种观点认为,过错原则是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只是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要慎重,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另一种观点主张由权利人来选择决定适用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有的学者力主将无过错责任引入知识产权法中,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时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还有学者主张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别开来,建立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并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并存,权利人对这两种请求权有选择权。
    为什么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存在如此歧义的认识呢?有学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混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害知识产权两个概念;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民法通则独特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由于民事责任篇统一规定了十种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没有区分这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导致学者和实务部门都认为只要有民事责任的承担,就必然有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产生。正是这种错误导致知识产权界的专家认为,只要有民事责任的承担,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已经成立。如果这种理论能够成立的话,则我国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因为即使在普通的侵权行为中,也同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需要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要件。因此按照这种理论的话,我国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而不存在过错归责原则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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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