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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发现抚养了10年的女儿无法索赔
释义

2005年5月,江夏男子刘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同年9月,吴某生下女儿刘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刘某因犯罪在监狱服刑。2012年10月,刘某出狱后,得知吴某与他人关系良好,遂同意与吴某离婚,并约定女儿小刘由刘某抚养。在成长过程中,刘某开始怀疑女儿不是自己生的。2014年8月,刘某带小刘到北京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他不是小刘的生父。刘某起诉,要求女儿小刘由吴某抚养。吴某赔偿小刘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吴某辩称,从女儿出生到2010年,刘某很少照顾孩子,孩子由吴某的母亲照顾。2010年刘某出狱后,母亲帮忙照顾孩子。吴和刘在2005年结婚前就怀孕了。”我已经告诉刘,这个孩子不是刘的,我想杀了他。刘不同意我这样做。我刚生了小刘。刘很清楚这一点。“吴说肯定。但刘晓波否认了这些说法。
    

吴菊萍同意小刘由她抚养,但刘菊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抚养费,她表示现在负担不起。

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刘由吴某抚养至独立生活,2005年9月至2015年3月,吴某赔偿刘某抚养费23435.08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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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