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被收购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理 |
释义 |
1、 与被收购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屋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被收购方为买方的,可以与被收购方签订销售合同。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格、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确定方法;(五)交付条件和日期;(六)装修、设备的标准承诺;(七)交付承诺及相关权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利益和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处理;(十)产权登记有关事项;(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这所房子建在这片土地上。它是土地的附属物。它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转移。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效。房屋属于不动产,以等级而不是交付为有效条件。 3。存在产权主体问题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4。违反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在房屋交易中,共有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有特殊情况的,政府部门、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者变更购买城市私有住房,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交易存在欺诈或者无效明显不公平。非法转让的,合同无效。此外,商品房预售违法,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土地分别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能力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第三人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的,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被收购方为买方的,可以与被收购方签订销售合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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