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证是否无效 |
释义 |
2010年7月,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诉讼中持有的产权证书再次被法院依法吊销。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纠纷房屋的产权由租赁权变更而来,只有纠纷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购买纠纷房屋的产权。王某申请购房手续时,虽已成为争议房屋的承租人,但已提起诉讼,确认争议房屋的租赁权。区房管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时,因民事诉讼纠纷房屋承租人未定。根据《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有争议的房屋,应当暂缓发放房屋产权证。争议房屋仍在民事诉讼中的,区房管局不得签发争议房屋的产权证。
案件事实 两位年逾60岁的兄妹为不动产辩护,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几次判决和撤销都用了7年时间。妹妹最终在第一阶段的诉讼中胜诉,法院认定哥哥取得的房产证无效。 现年60岁的王某从2003年开始起诉73岁的弟弟王某,以查明谁应该是她已故父亲租住的公共产房的租客。 经法院一、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二审,原告王某梅败诉。原来,法院一审前,被告人通过享受公房“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争议房屋。二审法院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一致裁定,因房屋所有人已确认,该房屋先前的租赁纠纷不能再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王某起诉区房管局吊销王某持有的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同年8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房管局败诉,撤销了发给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区房管局不服区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后,法院判决区房管局胜诉,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王某以持有房屋产权证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腾退房屋的诉讼。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历时3年。2009年7月,市高院终审作出行政裁定,责令中院再审此案。以上是鲁巴小编整理的知识。谢谢你的阅读。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鲁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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