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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释义

首先,房产证上只有夫妻的名字,购房者并不知道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部分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不知道物权的情况下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买受人与产权证权利登记人订立合同,是正常的、善意的交易,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只在夫妻之间起作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房产证上只有夫妻的名字,但购房人知道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决定,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其他人有理由认为这是夫妻共同意愿的表达,另一方不得以第三方的不同意或无知为理由反对善意。由此可见,只要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同意出售房屋,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到中介卖房,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合同,或者房价被未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接受等,都可以作为购房人是善意第三人的证据聚会。三是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除非经未签约方事后确认,否则不生效。因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法律要求双方承担谨慎的义务。这种谨慎的义务是合理的、正式的,一般公众都可以实现。否则,不履行谨慎义务的一方将承担合同无效等不利后果。众所周知,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的凭证。在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姓名的,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理由进行抗辩。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要求双方签字,不履行谨慎义务,因此买受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是夫妻擅自变卖共同财产效力的相关知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由夫妻单方出售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住房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更加谨慎。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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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