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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销售许可证,开发商能提前把房子卖了吗
释义

现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法律规定“认购书”在买房前必须签字。因此,签订“认购书”并不是买房的必要程序。因此,如果可能的话,在买受人确定要购买的项目后,最好直接签订购买合同,而不是签订认购书。这样可以避免与开发商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因为认购书中有约定,尤其是定金问题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认购文件的性质是什么?它应该包含什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践中,普遍认为认购书是具有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1、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主要信息;
    

<2、该房产(不动产)认购情况;
    <3、房屋价格;
    <4、付款方式;
    <5、认购条款等。此外,“认购书”通常由双方签字盖章。
    

对于上述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在“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后,一般来说,“认购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要求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买方的购物行业(房地产)具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五证齐全),“认购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在签订“认购书”时,多数开发商要求买受人同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并在认购书中约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开发商)有权没收买受人交纳的定金。
    

根据上述协议,如果买方未能在认购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则属于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售给他人,致使出卖人未能正式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如一方修改认购书中确认的价格、房号、面积等条件,导致未能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买受人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违约的,定金双倍退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签订合同涉及到很多条款的协商,双方在某些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开发商往往以购房者拒绝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定金“拒不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通常表述为:“买受人逾期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取消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拒签”或“不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由于在某些具体条款上未能达成协议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则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部退还给买受人,而不是“没收定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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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