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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降低未来实现抵押的法律风险
释义

如何降低未来实现抵押的法律风险,抵押房地产占企业房地产总量的比例越大,需要与房地产一起处置的资产(如难以移动的设备)越多,处置也就越复杂。抵押人在处理抵押房地产时,不仅面临着无法继续经营的威胁,而且抵押物能否顺利变更对抵押权人也至关重要。如果能将整个房地产中对企业持续经营影响较小的部分,或是价格容易变动的部分分离出来,对这部分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实施抵押权的难度。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被担保的财产是抵押财产。如果有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那么银行就是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点:
    

(1)抵押是一种担保权益。抵押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权利。其目的是保证财产的交换价值,保证债权的清偿。因此,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来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 抵押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益。债权人不需要为清偿债权而对其财产设定抵押权。设定抵押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清偿。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以外的债务人。(3) 抵押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和第38条至第43条,抵押权是经当事人同意设定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的抵押条款中明确。(4)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5)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个:一是抵押物变价处分权;二是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处分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与抵押人约定用抵押物抵偿债务。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是指:(一)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的抵押物价款;(2)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体现在两个物权之间,即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3)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排他性权利,即抵押物应当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除名,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中变卖的抵押物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现代民法的两大基石。现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理念,如绝对所有权、私法自治、自我责任和过失责任,都是建立在这两大基石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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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