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能善意地得到丢失的财产吗 |
释义 |
1、 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偿。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名义上的不动产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非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如果双方仅达成协议,就不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债务,不存在物权法律关系,善意取得的效力就不可能发生。第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受让人转让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受让人认为财产的转让人不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2。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无偿取得财产。 3。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财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已经交付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时,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上缴国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者即时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的制度,即使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动产物权,善意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易需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财产处分权,难以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逐一进行调查。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按照转让人的擅自处分使交易无效,并允许受让人返还财产的,不仅会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但也使当事人担心,在从事交易活动时,所购商品可能随时都要退货,这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中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一般来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在日耳曼法中,动产的区分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被他人占有的意愿,也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被他人占有的意愿,而是规定了不同的后果:(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权人的被他人占有的意愿的情况下,如被盗或遗失,所有人仍然有权,无论谁拥有动产,他都有权要求返还。(2) 动产出租、委托保管等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移交他人时,所有权人有权向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和受托人要求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第三人从对方取得占有物的,不属于请求返还原物。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了财产的占有权,但没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当合同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向对方收回对该财产的占有。这一原则以占有人意图将物交由他人占有为基础,后来在传统民法中被称为占有可信性原则。德国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继承了德国法,并在第932-935条中作了详细规定:转让人的转让费用属于其财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与日耳曼法相比,德国民法典有两个变化:一是模仿罗马法,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二是日耳曼法中第三人只取得占有权,不受所有人的追索,而德国民法典中,所有权是通过第三方的善意取得的。 至于“你能善意地取得他人的遗失物吗?”你提出的,我们已经解决了。如果你找到了别人的失物,你可以善意地得到,也就是说,当你找不到失主时,失物招领人可以暂时或者立即得到,但此时你并不拥有失物的所有权。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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