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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物权的赔偿范围
释义

1、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害,面临危险或者受到阻碍,行为人就可以被要求承担这些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的责任仅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通常仅以侵犯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为前提。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2) 损害赔偿的内容是支付金钱或实物。在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中,侵权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进行赔偿,财产也应属于侵权人。在返还财产责任形式上,侵权人返还给被害人的财产归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3) 损害赔偿责任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责任形式相对简单,易于操作。然而,实践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复杂,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在故意侵权中,还应考虑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法》第49条的规定。二是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擅自占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擅自占有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物权法》第242条和第244条也作了专门规定。因此,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必要联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责任构成,在客观要件上需要具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要件上需要具有无权占有人的恶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客观要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相同,但主观要件也不同。有时肇事者需要犯错,有时他不需要犯错。怎么了?需要结合个案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第(3)款(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最终确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2条。在责任方式上,《物权法》第242条与《物权法》第37条相同,均为侵权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范围上,符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准;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规定的,实行全额赔偿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特别侵权的具体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和特别侵权的具体规定),这是赔偿的限度。

第244条不是对第242条的否定,而是对第242条的补充,即不涉及第242条的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是否应当返还保险金,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取得的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予肯定答复。也就是说,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同,即第二百四十二条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应当在保险金、赔偿金或者善意占有人取得的赔偿金(由占有的毁损、灭失折合而成)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避免不当得利,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如此。就《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而言,个案符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先适用该规定;符合《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先适用该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过错责任),适用本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特别侵权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特别侵权的具体规定)的,适用。在赔偿范围上,需要根据个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物权法规定确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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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