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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规则之个案研究
释义

【争议与索赔】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洪波支行(以下简称洪波支行)签订了《最高抵押贷款合同》。约定: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12个月内,洪波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当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天鹅公司以哈尔滨光华社区104号楼为抵押担保。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洪波支行取得了其他权证。2000年6月,双方协商解除上述最高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洪波支行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通知天鹅公司收回其他权证,但双方未能完成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洪波支行在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8个月内,向天鹅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的贷款。当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履行,天鹅公司提供光华小区103号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此,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登记,天鹅公司获得了其他权证。两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天鹅公司仅取得合同项下贷款200万元2380万元,其余贷款金额因洪波支行拒发而引发纠纷,随后天鹅公司卷入诉讼。在15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抵押权,但洪波支行未能履行解除抵押权的共同登记义务,致使其无法单方面办理104号楼的抵押权解除手续。据此,天鹅公司认为,到目前为止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尚未解除,要求洪波支行要么承担继续发放贷款合同责任的义务;要么承担因拒绝注销抵押登记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洪波支行辩称,1500万元的最高抵押贷款合同并非因新增贷款需求而成立,而是为天鹅公司在银行现有的旧债券提供补充担保,故洪波支行无继续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同时,洪波支行相关领导已在《抵押贷款注销审批表》上签字,天鹅公司已办理贷款,抵押贷款的其他权证足以证明双方解除了1500万元以下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洪波支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纠纷约2380万元。天鹅公司认为,洪波支行仅履行了200万元的贷款发放义务,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洪波支行辩称,该笔贷款只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现在双方只有法律关系,没有“借款合同”。因此,在没有“借款人合同”的情况下,洪波支行没有义务仅按照“抵押合同”发放贷款。【规则及解释】本案由黑龙江省高院终审结案。笔者对本案的事实争议和相关判决结论不予置评,仅对本案引发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解读。1、 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法律制度(1)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法律功能根据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额抵押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际债务的,在本次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不仅具有普通抵押中优先受偿的一般特征,而且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功能。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在于:一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量和单笔金额是动态的,而普通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具体的;二是有债权认定和决算期限制度。抵押的最高额受“债权期限”和“最高额”等合同因素的限制,实际担保金额可以等于或小于最高额,但决不能大于最高额。普通抵押权的债权确定在抵押权设立时即为已知,没有单独的确定和决算期间制度;三是普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连续发生,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存在的、特定的,可以早于普通抵押设定日、同时发生,也可以迟于普通抵押设定日发生;而前者债权的连续发生,例如在本案中只能是一次,天鹅公司与洪波支行就2380万元即200万元项目下的债权认定和决算达成结论。当然,贷款不足的责任由另一种法律关系调整,这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下债权的“概率”特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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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2:56